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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08272****07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津03执6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交付429套电池系统(具体包括A25纯电动SUV家用版LR1865SZ_92S58P 43.22kWh电池系统32套、B21纯电动出租版LR1865LA_88S55P 34.84kWh电池系统395套、B21纯电动家用版LR1865SZ_88S55P 39.20kWh电池系统2套); 二、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940846元; 三、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收到本判决第一项中429套电池系统后十日内向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036179元; 四、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驳回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808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85854元,由力神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28618元,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72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0246.5元,由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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