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277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3927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0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江苏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000元、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承担原告律师费45000元;二、如被告江苏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丹阳市延陵镇东皇村,权证号为丹国用(2013)第150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5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由被告王红生、邵红仙、王正强、杨燕、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清偿所欠原告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付,原告同意该款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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