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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56****6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02民初4028号
    案号 (2019)苏1202执恢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4-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久久感应炉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支,被告在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26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户名:泰州市财政局;③汇入银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④账号:201101040058888;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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