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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56****62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3966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5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滨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9697.69元并承担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滨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邵红仙、王红生、王正强、杨燕对被告江苏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丹阳市滨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8元,由被告江苏鸿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邵红仙、王红生、王正强、杨燕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还,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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