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277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02民初2215号 |
案号 | (2018)苏1102执21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日期 | 2018-12-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支付借款本金850万元,截至2016年5月25日利息、复利合计188882.51元及此后逾期利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行支付律师费125000元; 三、被告江苏恒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丹阳市锋华模业有限公司、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正强、杨燕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98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丹阳市晶泰玻璃有限公司、江苏恒元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丹阳市锋华模业有限公司、王正强、杨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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