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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红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277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执1358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恢4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31
    发布日期 2018-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604284.88元,原告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款对本案所涉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利息1080000元。 案件受理费205302元,由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垫付,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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