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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红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277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4114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日期 2018-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延陵镇东皇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拖欠的土地租赁费242431.75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向原告租赁的、面积为71.41亩的土地使用权。 三、驳回原告丹阳市延陵镇东皇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4元,由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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