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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红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277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2048号
    案号 (2017)苏1181执3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4
    发布日期 2017-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兴农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元,给付截止2016年3月7日的利息、罚息共计90.3万元,并自2016年3月8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给付利息至债务清偿时止; 二、被告丹阳市永丰塑胶有限公司、江苏丹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王霞、朱文彪、王生明、王长坤、王红生、邵红仙对上述借款本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对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7789.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丹他项(2014)第195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5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153元,由原告负担153元,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7000元,被告丹阳市永丰塑胶有限公司、江苏丹花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王霞、朱文彪、王生明、王长坤、王红生、邵红仙对被告江苏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借款本息、罚息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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