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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欧阳海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18995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512号
    案号 (2017)粤1284执恢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17-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支付货款333064.3元及违约金11324.18元,其余违约金从2015年12月8日起按总款333064.3元乘以0.1%每天,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清货款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共5503元,由被告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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