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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华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072****760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91民初658号
    案号 (2021)赣0491执3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九江华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冬梅支付欠款2,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7月14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7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郭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60元,减半收取134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80元,由被告九江华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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