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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山市悠庭宾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7年1月5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应少平、姜建科对江山市悠庭宾馆(地址:江山市上余镇迎宾村黄陈自然村115号、经营者:华祥福)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宾馆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江山市悠庭宾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市分行(帐号:3300168613505000877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江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3
    决定机关 江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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