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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280066****05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2822民初3077号
    案号 (2019)鄂2822执5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建始县全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截止2018年10月20日的利息240302.20元及利息。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与建始县永恒太阳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有权对被告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房产证号建始房权证县直公字第1.302.2号 、土地使用证号建国用(2014)第0943号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1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债务人建始县全福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丁尚云、刘利福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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