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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506****87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91民初2428号
    案号 (2020)苏1191执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佳瑞日用品有限公司退还的货款1896225.04元及逾期利息119121.94元(2019年1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1896225.04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23元,由被告鸿惠(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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