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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城管综执一罚决字〔2021〕第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阳江市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广雅路南边、规八路西边建设敏捷东樾府一期工程项目,现已建成2幢、3幢、25幢:其中(1)2幢已建成框架结构四层,占地面积411.69㎡,建筑面积a1730.85㎡;(2)3幢已建成框架结构四层占地面积394.67㎡,建筑面积1661.21㎡;(3)25幢(售楼部)已建成框架结构二层占地面积576.71㎡,建筑面积1151.18㎡;总占地面积1383.07㎡,总建筑面积4543.24㎡。
    行政处罚内容 阳江市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广雅路南边、规八路西边建设敏捷东樾府一期工程项目,现已建成2幢、3幢、25幢:其中(1)2幢已建成框架结构四层,占地面积411.69㎡,建筑面积1730.85㎡;(2)3幢已建成框架结构四层占地面积394.67㎡,建筑面积1661.21㎡;(3)25幢(售楼部)已建成框架结构二层占地面积576.71㎡,建筑面积1151.18㎡;总占地面积1383.07㎡,总建筑面积4543.24㎡。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丈量图、视听资料、询问笔录、调查通知书复印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证明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441704202000207)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粤(2020)阳江市(阳东)不动产权第0011236号)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41704202100062)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校核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阳江市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10
    决定机关 阳江市阳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