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仑)应急罚〔2020〕1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锦球机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4日对宁波锦球机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锦球机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无从重从轻情节。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锦球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第(三)项“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9 |
决定机关 | 宁波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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