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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5****5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7民初16660号
    案号 (2021)粤0307执3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0
    发布日期 2021-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汪亚梅偿还借款本金519452元; 二、被告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汪亚梅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5194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从2018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张丽花对被告卢九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费450元,由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九林、张丽花负担。 备注:1、案件受理费 8013 元(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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