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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5****5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21132号
    案号 (2019)粤0306执116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19-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5605319】。 一、被告卢九林、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忠军支付借款人民币25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丽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忠军支付借款人民币4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赵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1280元,由原告赵忠军承担102元,被告卢九林、深圳市顺昊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6680元,被告张丽花承担4498元;公告费5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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