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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瑞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庄渊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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