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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罚字〔20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销售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的绿豆芽,没收违法所得40元(肆拾元);罚款2000元(贰仟元),罚没款共计2040元(贰仟零肆拾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31
    决定机关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