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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晟宸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荣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359****25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12民初1734号
    案号 (2020)赣0112执4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晟宸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银行承兑垫款本金人民币2869683.16元,及垫款逾期利息992590.45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此后至实际付清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利率每日0.5‰计算); 二、被告江西晟宸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鸿达轮胎经营部、南昌宏轩轮胎有限公司、汪荣辉、眭维维、毕海鹰、姜丽娟、龚海龙、李杨对被告江西晟宸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对被告眭维维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渊明北路136号3单元102室(第一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1000830161号)房产享有抵押权,对该房产的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2739元,由被告江西晟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鸿达轮胎经营部、南昌宏轩轮胎有限公司、汪荣辉、眭维维、毕海鹰、姜丽娟、龚海龙、李杨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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