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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13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案
    行政处罚内容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1373号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12548138M,法定代表人:赵仁川,身份证号:332623********4539,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长泾路,联系电话:13736517958。2019年6月20日上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巡查至温岭市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发现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车辆进出驶离现场时带泥上路。经初步调查,顺景水街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是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当日,本局对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温综执改字2019-4-8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6月24日17时前自行改正,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19年6月28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实,2019年6月20日上午,顺景水街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在顺景水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车辆进出工地时带泥上路。当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温综执改字2019-4-8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6月24日17时前自行改正,配置高压冲洗设备并清洗路面,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顺景水街园林景观及附属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6月20日,向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温综执改字2019-4-8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6月24日17时前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的事实。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7份,证明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在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车辆进出造成路面污染,2019年6月25日上午,在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仍未配置车辆高压冲洗设备的事实。4、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尧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万源生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2
    决定机关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