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9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979号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12548138M,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长泾路,联系电话:13736517958。2019年4月12日上午,城西中队在巡查中发现,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工地前道路上有人在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道路面积为4平方米(长2米,宽2米)。经执法人员到现场勘察并向当事人询问,确定挖掘城市道路的是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用作顺景水街住宅小区的雨水管和污水管接入市政管网。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2019年4月22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查处。2019年4月23日,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杨尧风到城西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经查,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在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工地前道路上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用作顺景水街住宅小区的雨水管和污水管接入市政管网,挖掘道路面积4平方米(长2米,宽2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施工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为顺景水街工地施工单位的事实。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12日下午,在温岭市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工地前道路上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12日下午,在温岭市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工地前道路上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2019年6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845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杨尧风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回执中签署意见:“我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愿意接受处理。”综上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认为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在城西街道环山路顺景水街工地前道路上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用作顺景水街住宅小区的雨水管和污水管接入市政管网,挖掘道路面积4平方米(长2米,宽2米)。其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为此,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万源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即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4 |
决定机关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