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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晗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725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绍商初字第00821号
    案号 (2012)绍执民字第027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县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11-14
    发布日期 2014-10-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绍兴县晗胜贸易有限公司、沈军应归还给原告胡斌良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并赔偿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5,800元,由二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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