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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虢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291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望民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湘0112执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1
    发布日期 2016-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虢伟、张丽、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湖南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建刚借款本金94万元,并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虢小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高建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53元,由被告虢伟、张丽、长沙市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湖南源星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虢小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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