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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8791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于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赣0731执恢1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于都县华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85397元。二、被告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于都县华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85397元的逾期利息(计算时间自2014年1月6日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581元,财产保全费1946元,共计7527元,由被告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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