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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景德镇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翁天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87911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00562号
    案号 (2017)赣0791执10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5
    发布日期 2018-04-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景德镇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向原告赣州香港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467065.83元。 二、被告景德镇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尚在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承担工程维修的义务。 三、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2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40462元,由原告赣州香港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400元,由被告景德镇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32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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