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430****9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604民初4821号 |
案号 | (2019)粤0604执119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2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翠妍支付从2017年3月1日至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杨翠妍实际返还佛山市禅城区兆祥路6号二层2P127号商铺之日止产生的占有使用费,其中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占有使用费合计为46746.39元,此后计费标准: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按照2010.60元/月标准计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按照2111.13元/月标准计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按照2216.69元/月标准计付,依次类推,月占有使用费标准每计费年度(上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比上一计费年度递增5%; 二、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每月1843.05元为本金,自欠付月下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杨翠妍分段累计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逾付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占有使用费的利息;以每月1926.82元为本金,自欠付月下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杨翠妍分段累计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逾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占有使用费的利息;以每月2010.6元为本金,自欠付月下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杨翠妍分段累计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逾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占有使用费的利息;以此类推计付,月本金标准每计费年度(上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比上一计费年度递增5%;上述利息均计至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占有使用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杨翠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由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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