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丽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040899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096号 |
案号 | (2017)粤0604执34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2 |
发布日期 | 2017-08-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杨翠妍与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2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翠妍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0日的租金合计30135.10元; 三、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翠妍支付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占有使用费合计526.59元; 四、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每月1759.28元为本金,自欠付月下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杨翠妍分段累计计付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逾付2015年10月1日-2016年5月31日租金的利息;以每月1843.05元为本金,自欠付月下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杨翠妍分段累计计付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逾付2016年6月1日-2017年2月28日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的利息;上述利息均计至被告禾本超市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杨翠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收取388元,由原告杨翠妍负担330元,由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负担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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