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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丽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40899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981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6
    发布日期 2017-0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天天禾本云商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4875.56元及违约金13973.11元,合计148848.67元。上述款项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天天禾本云商有限公司同意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第二期于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第三期48848.67元于2016年2月20日前支付完毕。(上述款项由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天天禾本云商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支付,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佛山分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771。) 二、如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天天禾本云商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以未清偿的余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天天禾本云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如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天天禾本云商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原告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余款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1639元,由原告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9.50元,由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天天禾本云有限公司负担819.50元,本案受理费原告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交,被告佛山市禾本超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天天禾本云商有限公司所负担的819.50元于2016年2月20日前迳付原告佛山市华燃能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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