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泉州安超鞋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丁松飘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273****80X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民初333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12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日期 | 2018-08-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尔美制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晋03借字第201506001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尔美制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兴银晋03借字第2015060004、2015060006、2015060009、2015060010、2015060013、20150600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其中本金9000000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本金5000000元自2015年11月21日起计算,均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尔美制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人民币9794966.67元及票据垫款利息(利息按编号兴银晋03承字第2015060007、2015060008、2015060011、2015060012、2015060014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的约定,其中本金1955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3日起计算,本金1954966.67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6日起计算,本金196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计算,本金196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计算,本金1965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四、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尔美制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五、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尔美制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全部债务时,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有权依据编号为兴银晋03抵字第201306000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对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尔美制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晋国用(2007)第0071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2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泉州天拓鞋业有限公司、丁妈廷对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尔美制鞋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天拓鞋业有限公司、丁妈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尔美制鞋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泉州安超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磊璟服饰有限公司、丁松义、柯满沧对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尔美制鞋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6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安超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磊璟服饰有限公司、丁松义、柯满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尔美制鞋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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