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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普鹏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088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民初1674号
    案号 (2019)豫01执1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19-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鲲翔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支行借款本金23199883.36元及利息1507090.56元,并承担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3199883.36元本金为基数按13103115Z053号《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计算); 二、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基支行有权以河南兴鹤饲料有限公司在13103115Z053-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13103115Z053-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确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普鹏电子有限公司、王军普、文淑芬对河南鲲翔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35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鲲翔电子有限公司、河南兴鹤饲料有限公司﹑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东莞市普鹏电子有限公司、王军普、文淑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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