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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奥林狩猎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36888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昌民初字第04424号
    案号 (2016)京0114执7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1
    发布日期 2016-06-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北京奥林狩猎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闫东林工资八万二千八百七十三元五角六分;二、北京奥林狩猎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闫东林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千六百七十八元一角六分;三、驳回闫东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奥林狩猎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北京奥林狩猎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二千七百元,由北京奥林狩猎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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