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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供销惠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品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2376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5589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41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惠州市供销惠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000元及利息(以162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15元,由被告惠州市供销惠民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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