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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视觉方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毕美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036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11民初3035号
    案号 (2017)辽0211执25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7
    发布日期 2017-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视觉方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光偿还人民币79,772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公告起诉状260元,公告判决书300元),共计人民币2,5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视觉方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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