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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视觉方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毕美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2036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甘民初字第06800号
    案号 (2016)辽0211执25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5
    发布日期 2018-05-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视觉方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80.11元。 二、驳回原告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上述一项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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