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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0066****12XJ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11民初16号
    案号 (2020)辽11执恢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100万元,并从2013年12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对欠款本金按2013年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1倍计付利息,从2014年12月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2013年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54倍计付利息; 二、原告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孙晓军和柳艳、被告马贵谦、被告唐井柱、被告冯锡平、被告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对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对上述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详见抵押清单)。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587元,由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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