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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晓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257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5民初4666号
    案号 (2018)辽0105执2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8-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州汇千经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9%及约定罚息利率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至被告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大连辽塑贸易有限公司、孙晓军、柳艳在其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鑫塑源实业有限公司、大连辽塑贸易有限公司、孙晓军、柳艳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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