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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晓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257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01403号
    案号 (2018)辽0803执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18-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庆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012000元。 二、被告辽宁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刘庆国工程款2300万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8元(缓交、执行完毕扣除)由被告刘庆国、辽宁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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