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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大宏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1169****920Y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普刑初字第00595号
    案号 (2021)辽0214执恢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田世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显举、郁秀兰、王洪岩、王锦儿经济损失人民币88,709.68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洪岩经济损失人民币33,290.32元。四、被告人田世昌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营口大宏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显举、郁秀兰、王洪岩、王锦儿经济损失人民币664,682.32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人田世昌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营口大宏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洪岩经济损失人民币292,061.52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洪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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