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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220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105民初12519号
    案号 (2018)豫0105执119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1
    发布日期 2019-05-15
    已履行 96119.51
    未履行 5221908.92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涌金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153059.43元、罚息116025元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标准); 二、被告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宋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8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涌金汽车有限公司、河南涌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宋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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