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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齐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220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211民初2590号
    案号 (2018)豫0211执8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3
    发布日期 2018-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捷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贷款本息10089393.6元(其中:本金9680000元以及截至2017年1月3日的利息409393.6元)及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涌达公司、孙剑对被告捷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涌达公司、捷成公司、孙剑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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