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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齐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7220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20603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37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9
    发布日期 2018-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涌金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4,266,740.22元;   二、被告河南涌金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7年1月13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440,252.44元;   三、被告河南涌金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4,266,740.22元为基数,按涉案《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   四、被告河南涌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对被告河南涌金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涌金汽车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0,901元,由被告河南涌金汽车有限公司、河南涌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涌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州涌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剑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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