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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金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9312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通中商初字第00097号
    案号 (2017)苏06执恢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7
    发布日期 2018-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金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355460.78元(暂算至2014年4月22日)。此后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复利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114067元减半收取5703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033.5元,由被告南通金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南通金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之前一并给付原告)。 三、如被告南通金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以南通金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龙坝村五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为:通州国用(2010)第015001号】及房产【房产号为:通州房权证四安字第10072、1010073-101007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宣金华、魏永红、宣飞飞对被告南通金润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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