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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宜城管综罚字[2018]第(YT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及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限期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2
    决定机关 宜春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邹洪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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