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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海宁宾仕豪都保龄球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海宁宾仕豪都保龄球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宾仕豪都保龄球馆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海宁宾仕豪都保龄球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8
    决定机关 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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