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8367****734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983民初4239号 |
案号 | (2020)赣0983执34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77万元,利息77887.33元,计284.788733万元(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并以本金277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率计算利息及罚息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二、由被告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98万元,利息100758.55元,计308.075855万元(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并以本金29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率计算利息及罚息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三、由被告王振兴、史玉芬对上述一、二项款项在抵押物担保外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000元,由被告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王振兴、史玉芬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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