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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婺源县东方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13079****72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08民初5113号
    案号 (2020)豫0108执24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沧州融天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林刚于2014年4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周林刚、婺源县东方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沧州融天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60070.5元、折价赔偿款146186元、维修费1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沧州融天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6元,由被告周林刚、婺源县东方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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