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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海市监处字[2020]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有车以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304648279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中山大学南校区园西区705号中大科技园B座1403-1404法定代表人:徐晨华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成立日期:2014年09年05日2020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号大院中山大学南校区西区705号中大科技园B座1403-1404房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打开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有车以后”,在https://mp.weixin.qq.com/s/YQ_SPVVwPpJb5bNXraBLmA网页上见当事人发布的“内含50%酒精成分”、“有效除菌率达到99.999%”、“还经过广东省卫健委审批”、“有消毒卫生许可证号(粤卫消证字2019-01第8046号)”、“普通洗手液在超市就能买到,通常只有执行企业标准(Q字母开头)或“妆字号”,没有达到国家标准(GB字母开头)”的内容;在另外一个网页https://mp.weixin.qq.com/s/VHSTzFHGEhiVCQMUefNTuA见当事人发布的“可以在短短3秒内带走百种致病菌”、“杀菌率高达99%”的内容。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内容的出处,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构成广告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推广销售“冰小柠免洗消毒洗手液”、“东顺75%酒精喷雾”,在当事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有车以后”上分别发布了2个微信推文,其推文网址分别为https://mp.weixin.qq.com/s/YQ_SPVVwPpJb5bNXraBLmA、https://mp.weixin.qq.com/s/VHSTzFHGEhiVCQMUefNTuA。(一)当事人在推广“冰小柠免洗消毒洗手液”的广告推文中发布了以下广告内容:“内含50%酒精成分”、“有效除菌率达到99.999%”、“还经过广东省卫健委审批”、“有消毒卫生许可证号(粤卫消证字2019-01第8046号)”、“普通洗手液在超市就能买到,通常只有执行企业标准(Q字母开头)或“妆字号”,没有达到国家标准(GB字母开头)”。1、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提供了“冰小柠免洗消毒洗手液”《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化委2020-02-1100)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202001740)。经查证,“冰小柠免洗消毒洗手液”含有酒精成分为75%,在原样1分钟的作用时间下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为大于99.999%。但该产品推文中没有说明该产品的作用时间、实验状态以及针对细菌病毒种类。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推文中使用的“内含50%酒精成分”和“有效除菌率达到99.999%”数据不准确,未表明出处。2、当事人在广告推文中发布含有“还经过广东省卫健委审批”的内容,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宣传。3、当事人在广告推文中发布含有“有消毒卫生许可证号(粤卫消证字2019-01第8046号)”的内容。经查证,实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证号为粤卫消证字2017第8054号。当事人发布的“有消毒卫生许可证号(粤卫消证字2019-01第8046号)”对商品的生产者表述不准确。4、当事人在广告推文中发布含有“普通洗手液在超市就能买到,通常只有执行企业标准(Q字母开头)或“妆字号”,没有达到国家标准(GB字母开头)”的内容,在宣传或暗示达到国家标准的洗手液优于达到执行企业标准或妆字号洗手液,该引证内容没有表明出处。(二)当事人在推广“东顺75%酒精喷雾”的广告推文中发布了以下广告内容:“可以在短短3秒内带走百种致病菌”、“杀菌率高达99%”。1、经查证,“可以在短短3秒内带走百种致病菌”是当事人根据https://m.sohu.com/a/371147692_119157网页上“75%的乙醇酒精对手部进行清洁,可以在短短3秒内带走百种致病菌”改编而成,当事人在推文广告中使用该广告用语时没有表明此出处也没有核对其真实性,该引证内容不真实、没有表明出处。2、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提供了“东顺75%酒精喷雾”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HQ2001409),根据该检验报告,“东顺75%酒精喷雾”在作用时间30s下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的杀灭率为大于99.999%;在作用时间1.5min下对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为大于99.999%。而当事人在该产品推文中未说明该产品的作用时间、实验状态以及针对细菌病毒种类,该引证内容不准确、没有表明出处。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提供的微信公众号“有车以后”上的截图5张;证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通过微信公众号“有车以后”对外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3、询问笔录3份,《检验报告》4份等;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具体情况及部分广告内容出处。本局于2020年5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告字[2020]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5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徐晨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