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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越商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国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1338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2)玄商初字第01313号
    案号 (2014)玄执字第007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29
    发布日期 2014-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其永和娄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民生银行2499998.85元、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176985.48元(计算至2013年5月7日,自2013年5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和支付律师费59600元。 二、被告越商公司和波士堂公司,对被告余其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交纳诉讼费2727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余其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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