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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新快线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3K8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91民初3613号
    案号 (2021)皖0291执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开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优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快线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开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快线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经营租赁合同》(编号分别为:KRXNY-2018-03-025;KRXNY-2018-04-001)以及《补充协议》(编号为:KRXNY-2018-09-052);二、被告深圳优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深圳市开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车辆(详见车辆信息清单),如不能返还,按照148800元/辆赔偿(赔偿时应扣除原告已经申领到的国家补贴款89800元);三、被告深圳优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开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9月4日的租金334360元,2020年9月4日以后的租金(占用费)参照合同标准继续计算;四、被告深圳优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开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欠付租金之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分别以当期租金为基数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五、被告深圳优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开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收车费52500元;六、被告深圳优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结清原告深圳市开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6月12日罚款2300元,27分(违法处罚);七、确认原告深圳市开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予返还被告深圳优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00000元;10八、被告深圳市新快线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优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述第二至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驳回原告深圳市开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6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838.72元由被告深圳市新快线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优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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